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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强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需时间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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