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苏**、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段**申请执行苏**、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700元,并负担依法交纳执行费1252元。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6栋1单元2-2号房屋由鹿寨县人民法院优先查封,房屋面积129平米,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融安农村商**限公司本息合计抵押价值额为140万(截止2015年4月30日),并已由融安县人民法院启动拍卖程序,据此,涉案房屋已无执行价值。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