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诉被告黄中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中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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