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担任记录。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2012年10月10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归还。2012年12月底,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还采取隐匿、躲避的方式,逃避原告的追索。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陈*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2012年10月10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桂**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相关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10月10日,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口头承诺于2012年12月底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款未获,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应诉,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桂**应偿付给原告陈*借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桂**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