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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赵**、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保全费1340元(原告均已预交),撤诉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90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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