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扈**、扈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扈**、被告扈**、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扈**、被告扈**、被告王*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扈**、被告扈**、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