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原告石*昭诉被告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卢**下落不明,本院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向原告石*昭释明需要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交纳公告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