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州市**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限公司在柳州**支行帐户70×××77存款人民币605604.16元至本院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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