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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韦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韦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两次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案件的审理,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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