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覃**申请执行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卢*所有的房屋三次流拍,暂无法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石**与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扈**、扈礼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潘**、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陶**、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韦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宁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柳州市**有限公司与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