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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永诉被告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无偿债能力,原告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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