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鲜诉被告廖**、柳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柳州**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廖**、柳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97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670元,由原告徐**负担。经原告徐**申请,对其所负担的6970元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