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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覃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志诉被告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覃*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告应诉材料,于2015年3月27日缺席审理。后被告覃*仍下落不明,本院多次告知原告需公告送达被告民事判决书、要求其缴纳公告费用,原告均未缴纳。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前来本院,原告亦未前来。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15.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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