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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等与被上诉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邹*、邹**、广西荔**有限公司、广西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邹*、邹**、广西荔**有限公司、广西桂**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农*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贷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借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判决”。该合同第2页右下角明确约定:“签约地点: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签订地在桂林市秀峰区,属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五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邹*、邹**、广西荔**有限公司、广西桂**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该合同第2页右下角明确约定:签约地点:广西桂林市秀峰区”错误。该右下角所载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单方添加上去的。事实上:1、双方订立合同后,因被上诉人是利用合法合同掩盖其放高利贷,根本未给上诉人合同正本,故被上诉人可以在合同正文外自行添加所谓的合同签约地;2、该合同第2页正文末已明确约定“以下无正文”,却又出现“签约地点: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明显自相矛盾;3、上诉人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上诉人曾委托广**律师事务所梁**律师前住办案法官处复印该“借款合同”,复印件上根本就没有出现有合同第2页右下角字样。综上所述,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七**民法院或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农*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二审依法维持。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借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提供的该合同原件第2页右下角记载:“签约地点: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因此,双方书面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借贷合同》中有关签约地点的记载是被上诉人事后添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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