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郭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以已经与被告李**、郭如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有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