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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汤**、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汤**、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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