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2014年7月12日前偿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