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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22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六个月归还,逾期将支付四倍银行利息。但被告未能如约还款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2.被告徐*所拥有的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小区铁西一里20号天清苑1栋1-8-8号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共有权证,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对上述证据的确认及原告在庭审笔录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1月22日,被告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秦**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00),该款用于本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即从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7月22日止,如有违约按每日1%向秦**交纳违约金,利息按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该借款将用位于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小区铁西一里20号天清苑1栋1-8-8号房产作抵押担保。房权证号桂林市象山区字第30251200号。借款人:徐*身份证号:4503021982080700162012年1月22日”,被告徐*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捺手印确认。原告将上述借款给付被告时,被告将其所有的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小区铁西一里20号天清苑1栋1-8-8号房产的产权证(证号:30251200)、土地证[证号:桂市国用(2011)第403588号]、共有权证(证号:30036937)原件交付给原告,但双方均未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未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及支付利息,原告为追索借款,遂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徐*向原告秦**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同时有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共有权证等予以佐证,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应当如约偿还上述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方面,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利率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现原告主张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10万元,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偿还原告秦**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利率按照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

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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