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伍某某2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罗**、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农润伟诉被告顾**、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吴**与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光诉被告徐*、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颜坚诉被告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诉被告龙**、莫**、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龙**、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莫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