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申**、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款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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