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叶**,住桂林市象山区,系被申请人申**之妻。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临**泰来房地**限公司、申**、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55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款65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