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黄**、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黄**、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在本院(2014)象民初字第894号案中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8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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