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黄**、张**、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于2014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在本院(2014)象民初字第894号案中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8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