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爱莲等5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709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爱莲按月偿还借款,直至还清为止,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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