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