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蔡**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案移交给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本院认为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