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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