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诉被告桂林美万家竹业有限公司、谢**、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5元(原告已预交50%,即3658元),此3658元及案件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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