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桂林**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执指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法执字第33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