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唐**申请执行莫**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莫**的存款并已依法支付给申请人唐**,被执行人莫**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1)桂市民终字第493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原告秦**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弓海船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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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5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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