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与被告章文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章**、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凤诉称,被告章**经营桂林**播公司缺乏资金,前后三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2010年6月29日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第二次2010年8月11日借款30000元,借期6个月;第三次2010年9月9日借款30000元,借款1个月。三次借款均由被告写出借条交原告,现逾期利息合计为25800元。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还款。被告周**、章**是夫妻关系,以上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周**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利息258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章文志、周**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章**通过朋友认识。2010年6月29日,被告章**向原告杨**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借款三个月;2010年8月11日,被告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逾期还款则每月违约金5000元;2010年9月9日,被告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逾期还款则每月违约金5000元。上述借款被告章**分别向原告杨**出具了三份借条。章**与周**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被告章文志所写的借条三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章**向原告杨**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5800元,本院认为,原告此项要求属违约金性质,其要求未超过双方的约定及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章**与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周**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周**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文志、周**应归还原告杨**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5800元。

本案诉讼费2816元,保全费1020元,原告杨**已预交,由被告章**、周**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816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支行高*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