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7日申请执行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5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自愿用每月工资偿还借款,已实际履行17450元,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