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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