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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蒋**、贺**、广西庆**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20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因撤诉减半收取126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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