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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