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伍**、黎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伍**、黎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15500元及利息和案件诉讼费2940元,现因被执行人伍**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灵川县火车站的三层房屋一栋(房权证号灵川镇字第××,建筑面积270.82㎡)。经委托广西**限公司以633448元起拍,经三次拍卖,无竞买人报名均流拍,本院依法已将该房屋抵债给债权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灵川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灵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4)灵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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