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有诉被告蒋**、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有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有以被告主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黎*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秦**、秦**等与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莫**与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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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刚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