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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阳**、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阳**、周**、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阳**、周**、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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