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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