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赵XX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XX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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