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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与申剑智凯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阳光照申请强制执行叶**、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光照申请执行标的为48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叶**、申**所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民族里98号彰泰康桥半岛5#楼4-2-2号有房产,处置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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