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小成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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