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以原、被告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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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748号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