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北海市合**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广**发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发有限公司位于廉州镇曾屋湾廉中屯商住区价值300万元的土地和位于廉州镇曾屋湾价值800万元的房地产。

申请人李**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3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合国用(2000)字第9993号,使用权面积:351.50M2,土地使用者:李*;房屋所有权证: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建筑面积:2924.12M2,房屋所有权人:李*】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申请人李*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中路3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合国用(2000)字第9993号,使用权面积:351.50M2,土地使用者:李*;房屋所有权证:合房权证廉州字第××号,建筑面积:2924.12M2,房屋所有权人:李*]。上述查封物在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李*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该房地产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借、出租、继承、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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