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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