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