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员中,原告孙*新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新负担,退还原告孙*新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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