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陈*、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安受理费154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伍**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钟**与被告欧**、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与被告欧**、余**、欧**、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温忠媚、黄明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莫**、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