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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陈*、马*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安受理费154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伍**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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