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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x章与被告曾x斌、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黎x彬**参加诉讼,被告曾x斌、曾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x章诉称:两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立据向其借款372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2个月。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借款。因此,请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37200元以利息2066.46元(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23日止,以后另计)。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内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用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两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立的《借据》,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立据向其借款37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曾x斌、曾x不提出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曾x斌、曾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原告黄x章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0年4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37200元。《借据》载明:“兹借到黄x章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元整(37200.00元),借期为壹拾贰个月从2010年4月23日到2011年4月23日到期还款。”落款处借款人一栏由曾x斌、曾x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诸多借口推诿,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此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4月23日,原告请求借款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曾x斌、曾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黄x章借款372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本案受理费78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曾x斌、曾x负担。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黄x章已预交,由被告曾x斌、曾x在履行义务时退还给原告黄x章。

义务人如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还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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