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被告李*已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