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凭祥与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农凭祥与被执行人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凭祥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凭祥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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