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矫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称,被告王**已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诉讼费均偿还给原告,故于2013年6月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41.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